规章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电投智慧能源创新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1 浏览次数:15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研[2022] 7号)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国籍全日制非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以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援疆计划(非在职)、强军计划、国防生计划等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其它定向培养或单考入学的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负责组织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工作,制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对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等。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我院人才培养工作小组承担(详见《智慧能源创新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小组管理办法》),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人才培养工作小组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人才培养工作小组成员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由人才培养工作小组秘书担任。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上限为12000元。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评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博士生培养过程关键考核环节(包括资格考试、论文开题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依据。未通过资格考试者不参与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博士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当年,其学业奖学金自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博士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后次年起至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开题或年度考核通过者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参评者需通过当年的培养环节过程考核。对于历史已用于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资格考试、开题、年度考核报告成绩,不可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博士生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当年,学业奖学金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根据在校有效月数累计奖励金额,于当年年底前发放。

第十三条         直博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硕士生一等奖标准发放;自第二学年开始按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评定发放。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评定等级原则上应分为一等(1000元/月)和二等(500元/月)。新生学业奖按入学当年9-12月份在校有效月份核算,综合学业奖按评定当年在校有效月份核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基本学习年限核算,学制是2年或3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6月份,学制为2.5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3月份。

第十五条         硕士学业奖学金按年级分别进行评定,评定依据以GPA源课程学业绩点排序为主要考核依据,兼顾学生思想表现以及科研等情况。基本评定办法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新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即新生学业奖)的基本评定办法:

(1)新生学业奖学金按专业研究方向分别进行评定(以学院当年招生专业研究方向为准)。

(2)同专业研究方向内,按推免生及统考生两类分别排序。

(3)统考生按照统考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遇分数相同,则按统考初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评审。原则上调剂生不予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人数未满的情况除外)。

(4)推免生按照录取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遇分数相同,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遇分数相同,则按英语六级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5)一等奖学金总名额不超过硕士研究生新生总人数的30%。各专业研究方向的一等奖学金名额不超过该专业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新生人数的30%,其他为二等奖学金。同专业研究方向内,如推免生人数达到或大于该专业研究方向人数的25%,则将该专业研究方向总人数25%的一等奖名额分配给推免生,其余5%的一等奖名额分配给统考生;如推免生人数不足该专业研究方向人数的25%,则将多出的一等奖名额分配给统考生。

(二)硕士研究生老生(二年级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即综合学业奖)的基本评定办法。

(1)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年级、专业研究方向分别进行评定。

(2)根据GPA源平均绩点(即学生培养计划中所有已修GPA源课程的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序。如遇GPA源平均绩点相同,则按GPA源已修课程总学分从高到低排序,再按照培养计划所选课程已修课程总学分从高到低排序,最后由学生提交《学生综合情况表》,由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表格材料投票评定。依次进行,直至分出排名先后。

(3)考核不合格的同学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考核不合格包括:GPA源平均绩点低于2.7;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学校处分;学校认为不应授予学业奖学金的其他情况。

(4)因为出国、创业、生病等个人原因造成的GPA源课程未修,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5)培养计划内非GPA源课程有不及格记录,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6)学业奖学金评定当年存在经研究生院批准国内外访学或联培、参加支教、参军等情况,无特殊情况统一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7)GPA源平均绩点排序在前30%且考核合格的同学获得一等奖学金,其他考核合格的同学为二等奖学金。

第十六条         根据研究生院关于学业奖学金评审年度当年下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学院一般于每年10月中下旬制定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定细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当年公布的评定细则为准。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硕转博):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转博当年其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转博当年以硕士身份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其学业奖学金总额,于转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其在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依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转硕士: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九条         提前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十条         休学和复学: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学籍状态为休学的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其评定办法与正常在校学习学生一致。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延期: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期前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二条      结业: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结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结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结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结业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三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七章     评审流程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一般于每年10月中下旬开始启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后,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一般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院公示后的评定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将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智慧能源创新学院教务部,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智慧能源创新学院教务部

2022年11月11日